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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吗?

2022-11-1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3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目标公司的营业期限早就期满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股权转让合同能不能被视为是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呢?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吗? 图1

公司的营业期限在公司设立登记的时候会记录,同时,在公司的章程里,按法律规定也必须由此约定。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公司的营业期限,原则上是由公司的股东们自行拟定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个相当长的营业期限。另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营业期限为无期限,也就是永续的意思。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的规定并不多。在《公司法》中,关于营业期限,只提到了两次。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股东会没有决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话,会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公司存在法定原因应当解散的 公司的股东就负有依照法律及时开始清算的义务。如果违反清算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让公司股东来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但是,法律实务的现实世界,就是这样丰富多彩和千奇百怪。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中,目标公司A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早就过期了,但这家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而且每年都正常向工商机关备案递交企业年报A公司设立的时候,不知道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只有两年。20161月份就营业期限届满了。同样也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公司股东也一直没有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去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和修改公司的营业期限。直到这个案件二审判决之时,工商登记上A公司的营业期限仍然是截止到2016年的1月份。虽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这家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

期间发生了一次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将公司一部分的股权互相转让。然后,股权转让合同产生了纠纷,受让方不打算履行这份股权转让合同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向法庭陈述理由的时候,其中提到了一点,就是说公司的营业期限,早已经期满了,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的交易目的,因此,这份合同的效力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是应当被解除的。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

公司经营期限2年已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态不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公司的经营期限是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创投公司经营期限,属公司的自拟行为,虽由工商登记部门批准,但公司经营期限经股东会决议可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经营期限对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影响,而本案的目标公司至今仍处于开业状态,上诉人称公司经营期限到期,股权转让目的不能实现,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股权合同的受让方提出了上面这个理由,依据我的经验来看,很可能是受让方为了不履行合同而临时找到的一个理由。真实的情况,很可能是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因此,之所以会产生这样奇葩、混乱的纠纷,根源还是在于日常公司操作不规范的坏习惯。公司经营期限方面,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不要设置很短的期限。另外,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前,要留有足够的时间,及时召集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期限是否修改、公司是否续存等问题提前进行商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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