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三稽处〔2022〕496号
邓某锋:(纳税人识别号:4416***014170)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房)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 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你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与邓某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的有深圳市***皮具有限公司 35%的股权,转让给邓某远,《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价格0.0001万元, 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完成变更登记。经查询你621758***685652 银行账号,你于 2018年11月21日收到邓某远配偶邱某梅的中国银行账户 621785***412618 转账款 300000 元,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2020)粤0307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 300000元。
现查明,你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未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追缴你少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的规定,对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在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未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追缴你少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对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