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典型税务风险点,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风险点:清算时分项分期的普通住宅划分不正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针对住房刚需群体的居住用住宅,建筑面积都在144平方米以下,便简单地将该项目认定为普通住宅,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算不准确的风险。
划分普通住宅不能仅凭建筑面积这一个条件,而是须同时满足容积率、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三个条件。对此要注意各地不同规定:例如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②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才能划分为普通住宅。
提醒大家: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可以选择按预收账款全额预缴土地增值税,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口径,按照“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口径预缴土地增值税,而不得直接参照增值税预缴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