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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胜诉案例

2022-09-16    作者:p菌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72

基本案情:

    20119月,金铜公司向万源公司购买了废铜,并取得了27份由万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三百万。金铜公司将废铜投入生产中,也计入了生产成本,结果一年后被稽查局通知他们这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并且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原告补缴增值税3095936.62元;2.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312940.63元,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145813.43元。听到这个消息,公司老总大惊失色,这好好的发票,怎么就成了虚开的了,立刻派人去调查这事,并且请来税务律师帮忙咨询。由于不服税局的处罚,公司决定诉讼,请求税局撤回税务处理决定。

                  


【法院审判】


税局攻击点一:


    企业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所以不准抵扣进项税款,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凭证。


虚开发票的定义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原告反击:

金铜并不知道万源公司开具的是虚开发票,税局无证据证明金铜是知道这发票是虚开的,且企业所得税未说发票是唯一的凭证,所以废铜的成本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抵减。由于还没拿回合法发票,愿意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善意取得: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结果:

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仅凭原告善意取得的2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调增原告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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