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超过3年,取得虚开发票列支,税款不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2〕1213号
***(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JB791)
我局(所)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中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27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3388807,价税合计95145.50元。中山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5月9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0723109,价税合计79254.80元。中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1558元。中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67556.87元。中山市***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43667.34元。中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17692.51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对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572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以后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问题,与本次(及之前)检查累计应补缴税款合并计算后,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总结:
该单位取得的发票被定义为虚开,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5722.80元,但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所以暂不予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