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案例

取得虚开不追征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22-10-1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4

稽查案例:超过3年,取得虚开发票列支,税款不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21213

***(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JB791

我局(所)于202261日至202295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201811日至2018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中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427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3388807,价税合计95145.50元。中山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59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0723109,价税合计79254.80元。中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1558元。中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67556.87元。中山市***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43667.34元。中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17692.51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对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572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以后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问题,与本次(及之前)检查累计应补缴税款合并计算后,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总结:

该单位取得的发票被定义为虚开,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5722.80元,但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所以暂不予追征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