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虚假研发被追缴税款近9千万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昆明***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10***A9MB5U)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号)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少缴税款。
1、增值税
你单位作为“广元维普科技公司”下游受票量最大企业,在广元***科技公司涉案期间,共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79份,涉案发票金额 223,198,057.44 元,税额 33,289,882.56 元,价税合计256,487,940.00元,通过金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到你单位已在2018年9月25日~2019年7月24日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作为出口供货企业,已被确定为无实际价值的虚假研发软件,接受广元***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应对2018年9月~2019年7月期间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3289882.56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因你单位2018年9月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额1575238.84元,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3,218,091.61元。
2、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8年10月~12月,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1609656.40元,相应的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7月,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1608435.21元,相应的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昆税稽通[2019〕100117号),告知你单位提供检查期间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涉税资料,若未按期提供,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至今未提供。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经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现予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
(1)限期补缴2018年10月~2019年7月少缴的增值税33,218,091.61元、城建税2,325,266.44元;2018年~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4,691,566.32元。
(2)对少缴的增值税33218091.61元、城建税2325266.44元、企业所得税54,691,566.3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限期补缴2018年10月~2019年7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996,542.74元、地方教育附加664,361.84元。
总结: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只有公民依法纳税了,国家才能筹集到资金,履行其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成为社会的管理者和经济的积极干预者;解决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不完善及缺陷问题,从而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公共物品,如国防、司法、治安、消防、公共设施等,并实施宏观上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