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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带新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被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案例

2023-01-0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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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48)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带新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被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案例 图3

案例介绍

纳税人识别号 450***42715

纳税人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1 9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单位在20171月~20206月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没有完整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存在下列税收违法事实:

1.2017年(1)劳务报酬所得你单位2017132#凭证中“销售费用-其他”列支老带新补贴43,000.00元;315#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63,000.00元;517#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40,000.00元;724#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47,000.00元;818#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45,000.00元;926#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18,000.00元;104#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63,000.00元;1122#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21,000.00元;127#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2,000.00元。

经核实,以上列支的老带新补贴是发放给老客户带新客户购房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在2017年发放上述款项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7,4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7,400.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你单位2017年“管理费用-工资”记载应发放办公室工资542,434.00元,“销售费用-工资”中记载应发放销售部工资1,072,725.00元,“开发间接费-工资”中记载应发放工程部工资483,000.00元。2017141# 凭证中“管理费用-福利费”发放春节过节费22,700.00元;发放元旦过节费1,900.00元,630# 凭证中“管理费用-福利费”发放端午节过节费2,050.00元,1039# 凭证中“管理费用-福利费”发放中秋过节费6,600.00元。2017年支付陈***探亲假费用8,000.00元;支付王伟探亲假费用6,000.00元;支付林***探亲假费用6,000.00元;支付范***探亲假费用6,000.00元;支付林***探亲假费用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处应扣未扣税款79,959.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9,979.59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0-13 处罚截止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带新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被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案例 图4

小结

房地产企业的老带新补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该公司2017年的工资薪金部分,均存在税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税款罚款39,97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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