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法定代表人私人费用被查
纳税人识别号 4511***55
纳税人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1〕 3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2015年8月29#凭证中报销了法人李***私人使用的餐费等费用20,944.4元。2017年2月39#凭证中报销了法人李***私人用车的保险费及维修等费用25,875.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8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4,561.10元,2017年2月少代扣代缴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793.83元。你公司2015~2017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0,354.93元。
其他所得
经查实,2016年11月36#凭证为公司车辆支付车辆维护使用费用16,687.00元。
2016年11月37#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9,899.80元。
2016年12月63#凭证支付公司外部人员费用45,6【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7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第22项(裁量阶次:一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7号)附件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账簿和凭证管理类”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63,140.8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81,570.45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9,000.00元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及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及有关资料被处以9,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