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被税务稽查罚款,稽查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南京***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4#凭证发放劳务费1463790元,人员为32人;2018年10月6#凭证发放劳务费:536360元,人员为13人,此两笔分录附件中仅有劳务费发放表,无正式发票,为现金发放,企业会计做了“主营业务成本”。
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这两次发放的45人的劳务费是2017年至2018年期间企业承接的三个活动搭建工程制作业务,分别是:项目一,南京***客服活动策划合作;项目二,***医疗年度会议合作框架;项目三,***江苏年度制作框架。
因项目分别众多,布展搭建量大时间周期较长,投入人力较大。故企业临时安排人员布场搭建,由这部分临时人员具体实施。
这三个项目目前已经完工,总的工程量为451万元,已经开出发票,全部收到货款,因为帮助公司布展、搭建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不是企业正式员工,未帮其缴纳社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无法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证明、具体的劳务时间。
对于其虚假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212620.51元。
南京某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劳务费无正式发票,为现金发放,企业会计做了“主营业务成本”,因项目分别众多,布展搭建量大时间周期较长,投入人力较大。故企业临时安排人员布场搭建,由这部分临时人员具体实施,因为帮助公司布展、搭建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不是企业正式员工,未帮其缴纳社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无法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证明、具体的劳务时间。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其虚假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212620.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