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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23-02-1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4

税务稽查案例: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税务稽查案例: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图1

税务稽查案例: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图2

案例要旨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在特定情况下构成逃税罪。

税务稽查案例: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图3

【基本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3月,被告人金某某注册成立长沙飞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057月取得自开票资格。20057月至20095月,金某某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袁某1、袁某2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飞腾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任何真实的运输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取按4.5%6%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何英、姚建林、李国发、陈建龙、彭加强、肖青、袁迪军等人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445份,虚开运输发票的总金额为35633146.09元,分别提供给: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远盛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祥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环卫机械厂、长沙扬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高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合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上述单位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计1797890元。被告人袁某2参与向湖南鑫峰工贸有限公司代开运输发票4份,共计金额33.24万元,鑫峰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3268元。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袁某1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2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120日,被告人金某某注册成立长沙飞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道路货物运输车辆5台,车牌分别为:湘A720487201073420709117644120057月,飞腾公司取得自开“运输业统一发票”资格。被告人袁某1受聘担任该公司开票员,被告人袁某2受聘担任会计。被告人金某某本人或指使袁某1、袁某2以飞腾公司的名义按4.5%6%收取开票费,为从事运输业务的姚建林、李国发、陈建龙、袁迪军等人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445份,分别提供给长沙天力罐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长沙市环卫机械厂(以下简称环卫厂)、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子公司)、湖南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湖南鑫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等单位,代开运输发票的金额总计8761189.86元,上述单位已申报抵扣税款613281.12元。其中,被告人袁某2参与向鑫峰公司(鑫峰公司的运输业务由个体司机承担,需要运输发票登记做账)代开运输发票4份,金额共计33.24万元,鑫峰公司已申报抵扣税款23268元。金某某、袁某1、袁某2为他人代开发票后,以飞腾公司名义按规定缴纳了3.3%的营业税及附加。实际运输者由于未在税务机关开票,偷逃了3.3%的所得税。金某某本人或指使袁某1、袁某2开票致使他人偷逃应纳所得税289118.23元。占姚建林、李国发、陈建龙、袁迪军等人应缴税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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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袁某1、袁某2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051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4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321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12(2012)长中刑二重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判决内容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袁某1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人袁某2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再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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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评析

该案例涉及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运输发票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竞合、区别及认定等问题。《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对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运输发票行为以逃税罪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立法原意,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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