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应对方法

税务争议-受到环保处罚隐瞒不报 继续享受优惠定性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

2023-02-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7

税务争议-受到环保处罚隐瞒不报 继续享受优惠定性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

税务争议-受到环保处罚隐瞒不报_继续享受优惠定性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 图1

【税务争议焦点】

AT公司的少缴税款行为是否属偷税漏税行为,稽查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据。

税务争议-受到环保处罚隐瞒不报_继续享受优惠定性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 图2

【案件查办过程】

AT农化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T公司),成立于199311 ,注册地位于GT,法定代表人为曾某。主要经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复混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含水溶肥料)制造,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农业机械批发,化肥批发,饲料批发,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化工产品批发,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矿物油废弃物治理,非金属矿物质废弃物治理,工业焚烧残渣物治理;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固体废物治理等业务。

税务争议-受到环保处罚隐瞒不报_继续享受优惠定性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 图3

2015年73,G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收到T区国税局关于 AT公司涉嫌违规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案件移送材料,区国税局在案件移认说明中称:AT公司主要从事污泥处理工作,并办理了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劳务增信税免税备案(有效期从201211日至20491231)。区国税局还称在日税务征管过程中发现原告因于 20128月受到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已经不符合减多税优惠条件, AT公司未按规定报告,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并且AT 公司还向区国税局提供伪造的G市环保局文书。20131115日区国税局取消了 AT 公司的收优惠资格,并责令其补缴偷漏税款,该公司拒不配合,因此,移送第二稽查局处理,

第二稽查局根据上述线索,2015716日起对AT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2015114,第二稽查局向市环保局发出《检查函》,请求市环保局核查AT公司自 20101月至今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市环保局复函称:2012830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认定2012712日晚至713日凌晨,AT公司所属货船在河道倾倒装载的污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20121031,AT公司缴纳了上海罚款。

2016年47,第二稽查局向区国税局发出《关于查询 AT公司申请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收优惠情况的函》,要求区国税局提供 AT公司申请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收优惠的全套资料。区国税局向第二稽查局提供了 AT公司 2012 年度2013年至2014年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及其中报材料、《减免税备案登记告知书》《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通用)》《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及电子凭证回执等材料。

2016年914,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对 AT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16922,AT公司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2016923,第二稽查局对其听证申请予以受理。2016108,第二稽查局组织对本案第一次听证,AT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参加听证会并发表相关意见,在听证会上第二稽查局向 AT公司出示了本案证据材料。听证会后,第二稽查局就 AT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进一步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7年116,第二稽查局再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1711 9,AT公司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同日稽查局受理了其听证申请。2017 1117,第二稽查局组织了本案第二次听证,AT 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参加了听证并发表了相关意见,在听证会上第二稽查局向 AT 公司出示了本案证据。

2017年1122,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T公司隐瞒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5921486.22,构成偷税漏税,处以少缴税款 5921 486.2250%的罚款2960743.11元。20171129,第二稽查局向 AT 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T公司2012年至2014 年底均不符合免税条件,依法认定原告应补缴税款5921486.22元。AT公司对该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处理决定已依法送达并已生效

AT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争议-受到环保处罚隐瞒不报_继续享受优惠定性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 图4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1)稽查局认定AT公司隐瞒环保处罚事实,骗取免税资格的行为为偷税漏税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漏税。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本案原告因其向河道倾倒污泥的违法行为于 2012 8月受到G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但其在 201211月、20131月的申报免税过程中,明知自己由于受到G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已不符合免税条件,仍隐瞒事实,T区国税局办理免税备案,并且原告在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下,20121月至2014 4月每月取得的污泥处置劳务收入均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劳务销售款一栏,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包括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原告涉案报税行为属于骗取税收优惠资格,隐瞒相关收入的客观事实,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本案证据表明,原告在20128月受到G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后,明知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但仍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享受税收优惠理由一栏中手工填写我司业务中的污泥处置符合财税(2011]115……”,原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以下称财税(2011]115 号文件)申请免税备案,其对该文件的内容应该知悉,该文件第大条第()项规定201011日起,纳税人不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语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原告 AT公司不可能不知。被告稽查局认定原告AT公司隐瞒环保处罚事实,骗取免税资格的行为为偷税漏税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2)关于纳税基数和时段问题,

从上述法律法条及相关证据可见,AT公司2012 年至2014 年度均不符合免税条件,而AT公司对所属年度的相关收入按免税申报,导致应当缴纳的税款没有给纳。第二稽查局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认定原告应补缴税款为5921486.22 元。该少缴税款的结果与 AT公司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AT 公司不符合免税条件,故意隐瞒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实,骗取免税资格,对取得的应税收入按免税收入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5921486.22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偷税漏税,偷税漏税金额为5921468.22元。AT公司关于稽查局多计其少缴税款金额,导致处罚金额有误及稽查局认定其违法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诉称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AT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 AT公司的诉讼请求。

AT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①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予以确认。二审庭询时,被上诉人第二稽查局陈述,依据财税(2011)115号文件,免税应当先备案,再享受优惠。但在实践中,上诉人 AT公司是先进行免税申报,再备案确认,申报免税主要是纳税人自己申请。AT公司在201211月进行该年度的纳税备案。AT公司陈述,其对少缴税款的数额没有异议。

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二稽查局将 AT公司20121月至7 月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漏税,并以该期间上诉人少缴的税款计入处罚基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据。

本案中,AT公司主要从事污泥处理工作,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享受劳务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实践中,上诉人 AT公司每月进行纳税申报,201211月对该年度的免税进行备案,税务机关亦予以默许该纳税申报方式。因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 AT 公司在 2012 1月至7 月有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不符合其他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因此,在此期间 AT 公司每月进行的纳税申报并不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漏税。因 AT公司在 2012 8期受到环保处罚后隐瞒该事实继续虚假纳税申报,稽查局对AT公司 20128 月之后虚假纳税申报行为认定为偷税漏税,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将20121月至7AT公司少缴税款认定为偷税漏税并计入处罚基数,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