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罚款7780.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一)增值税
1.留抵退税核实情况
截止2022年3月底,你单位账面上的存货余额为2428723.54元,主要构成是2月底存货余额221061.95元,以及3月新购进硫酸铵合计1680.69吨、金额合计2207661.59元,其中从张家港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99.12吨、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63.03吨、连云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25吨和893.54吨。根据你单位和淮安***复合肥有限公司的硫酸铵购销合同,5月5日前需交货893.54吨。3月份从连云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893.54吨硫酸铵,你单位4月29日开票给淮安***复合肥有限公司500吨硫酸铵,5月11日开票给淮安***复合肥有限公司393.54吨硫酸铵。根据你单位和连云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硫酸铵购销合同,5月10日前需交货1500吨。3月份从张家港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硫酸铵以及连云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25吨硫酸铵,全部销售给连云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于5月11日开票给连云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硫酸铵1500吨。据现有取证情况,未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异常。
2.购进手机无偿赠送他人
2020年3月,你单位购进华为手机10部用于赠送东南亚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49057.52元,抵扣进项税额6377.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个人应视同销售,应补缴增值税6377.48元。
3.家庭装修抵扣进项税额
2020年3月,你单位取得货物名称为“空调*美的空调”发票1份,发票金额41415.92元,税额5384.08元,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经你单位说明,该份发票为法定代表人杜***家庭装修取得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5384.08元。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11761.56元,其中2020年3月4333.9元、2020年6月2407.01元、2021年3月3619.08元、2021年4月1401.57元。
(二)企业所得税
1.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020年3月第8#凭证,列支“管理费用-招待费”41415.92元,凭证附件的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为“空调*美的空调”,经你单位说明,该份发票为法定代表人杜某家庭装修取得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你单位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415.92元。
2.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1)2020年3月第31#凭证列支营业费用195830元,未见任何合法票据,挂“其他应付款-杜某”。
(2)2020年4月第3#凭证列支“管理费用-差旅费”
对你单位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6740.91元、2021年度增值税5020.65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3370.46元、2510.33元。对你单位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561.33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780.67元。
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手机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视同销售,应补缴增值税6377.48元。对于不该抵扣的家居装修,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5384.08元。2020年度取得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纳税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41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