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私下收了货款,没有给到公司财务股东权益受损被税务处罚
一、民事责任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若长期存在股东收款后未及时将相关款项入账或公司未作相应财务记账处理,以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区分的,构成该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往往股东也难逃法律责任,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刑事责任方面。
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爆发冲突,被其他股东掌握到有收取合同款但未转交给公司的行为,或者私自动用公司账户里资金的行为,其他股东一旦报警立案,则股东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三、税收征管方面。
如果公司通过股东以个人账户代公司收取款项以此达到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目的的,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税务行政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