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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环开发票增业绩,不担刑责担行责

2023-03-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3

税务稽查案例:环开发票增业绩,不担刑责担行责

税务稽查案例:环开发票增业绩,不担刑责担行责 图1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201711月,D公司与B公司虚构液化天然气交易,D公司购买85,748.744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B公司、S公司、G公司形成环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通过张某、D公司、B公司、S公司、G公司相关账户形成循环。其中,有6725.69297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D公司使用,用于虚增D公司的天然气业务量。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D公司从宜兴光大控股融资4亿元发展公司业务,张某2负责向宜兴光大控股汇报,调整营销指标,有利于D公司上市。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2014年左右,王某莹找到B公司总经理卜某,协商与B公司做业务来增加D公司的业务量,业务量加有利于D公司上市。卜某把这个事情安排给张某,当时在场的有卜某、王某莹、张某2和张某。王某莹又把李某海介绍给张某操作具体的业务。倪某斌联系S公司、G公司形成发票开具的闭合链条。D公司的预付款付给B公司,B公司将预付款打给G公司,G公司再将钱转回给D公司。G公司给B公司开发票,B公司单价加一小部分钱将发票开给D公司,D公司再将单价提高很多,把发票开给G公司或者S公司,D公司就能营造出业务额很高及获利很多的假象。D公司支付的每月费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B公司给D公司开的发票上的总吨数乘以45元,得出来的钱数是费用的第一部分;其次开票的总吨数里有一部分发票D公司自用,这一部分发票就给D公司省了13%的税,D公司把(*官方公布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

要点解析: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点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指出“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D公司环开虚开发票的目的是增加公司业务量,有助于公司上市,并没有以少缴税款为目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不涉及刑事犯罪,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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