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应链融资中,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如何预防供应链融资中的涉税风险?
一、健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预防供应链融资中的涉税风险
1、融资交易前做好尽调工作,知己知彼
融资前的尽调主要考察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货物是否是真实的。换言之,三家公司之间虽然是只交易货物的货权凭证,但是如果该凭证对应的货物存在问题或者瑕疵,对于B公司而言,不但是税务上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投资失败血本无归。
此外,还要看出售方C公司和货物之间是否建立了权属关系,避免出现代开等不合规情况,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等。
2、处理货物全程应当合规,避免涉税风险
只要涉及到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都应当提高警惕。在该交易过程中,B公司应当及时向C公司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B公司在对外销售、处分该笔货物、商品时,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也可以作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此外,如果该货物是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取得进项发票,也可以抵扣。
3、做好资料的留存,以合理说明业务模式
整个交易过程中,B公司应当全部留存合同、商谈资料、转账信息、货权凭证的复印件、实地考察的资料等。同时,B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让大家理解权属转移与真实货物之间的关系,说明自己的业务是合规合法的。如果在税务稽查时确实存在问题,也应当及时披露该业务本质上金融服务,避免虚开定性。
二、供应链融资中的税务风险应对
1、合理说明业务模式,单据转让也是真实货物交易
大宗商品,如石油、金属等,在贸易过程中,如果长距离进行运输,成本过高。因此,通过转让相应的货权凭证如提货单等,也可以完成货物的交付,并无疑问。此外,《民法典·物权编》也认可观念交付。例如,《民法典》第227条规定了指示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换言之,即使没有货权凭证这类单据,仅转让请求权,也可以构成民法上的物权交付。例如在货物贸易中常见的:
货物虽然一直被A公司占有,但是对货物的请求权一直在随着买卖合同流转,这种现象是常见的、合理的贸易模式。
2、争取认定善意取得,避免风险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相关规定,受票方系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其并不知晓开票方存在货票分离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仅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加征滞纳金。
3、融资行为不应认定虚开,应争取不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六稳六保”政策的意见,企业因融资等原因虚开发票的,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依法不予起诉。因此,如果案件进入到刑事阶段,应当把握机会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的合理性和价值,争取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