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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能不能对股东追缴税款?(注销后还能不能向股东追缴税款?)

2022-11-0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26

企业注销之后被稽查,税务机关能不能决定对企业或者原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对原股东、实控人追缴税款、罚款亦无正当合法依据

1、现行法未授予税务机关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行政权

虽然在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一条“公司解散未清缴税款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欠缴税款承担清偿责任。”但目前并未纳入现行税法体系。因此,现行税法之中,税务机关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的股东代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

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能不能对股东追缴税款?(注销后还能不能向股东追缴税款?) 图1

此外,税务机关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注销前的股东及实控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只对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行为有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无直接效力。同时,司法解释也不可能为行政机关创设一项行政权。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司法解释之规定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应关注引发股东承担税款责任的情形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可通过启动正常的清算、破产程序完成公司注销,股东无需对企业欠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对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规定如下:“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出资过错责任、“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经营过错责任、“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清算过错责任。

小结:

从行政机关权力规制的角度来看,由于纳税义务的法定性,在税法没有明文授予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的股东追缴税款的行政权力时,税务机关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这会突破公司与股东相对独立边界,使得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股东依法依规履行足额的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清算、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不能对股东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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