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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判决:自然人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

2022-09-3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71

稽查案例:最新自然人股权转让被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税稽二 通 〔2022 111

刘某(纳税人识别号:43040***1556):

事由: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目前未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罚〔202215号),我局依法向你催缴下列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刘某股权转让不缴少缴的印花税2,200.00元、个人所得税879,560.00元处以50%罚款,即印花税罚款1,100.0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439,780.00元,合计440,88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0,880.00元。限你(单位)自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审理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税稽二 通 〔2022 112

刘某(纳税人识别号:43040***1556):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110号),我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催缴下列税款及滞纳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刘波2016420日转让30万股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79,610.00元;转让5万股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99,950.0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79,56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刘某2016420日转让30万股权所得应纳印花税1,950.00元,转让5万股权所得应纳印花税250.00元,合计应纳印花税2,200.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刘波少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所以股权转让一定要注意进行纳税申报,不能少缴税款,漏缴税款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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