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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稽查判决案例分析:股东借款,既补个税,又补增值税

2022-09-2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56

最新税务稽查判决案例分析:股东借款,既补个税,又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
阳税一稽 罚 〔2022〕 9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YB0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一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2019年期间发生应税服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相应的税费及税款滞纳金。
(1)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2月12日与阳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兴花园二期(2-2期)小区配电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6980000.00元,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发包方须向承包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即698000.00元)作为工程项目的定金,对于收到的该笔工程款698000.00元,你公司在2019年2月没有结转收入,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公司在2019年3月8日与阳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莲花小区F区配电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1830000.00元,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发包方须向承包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即183000.00元)作为工程项目的定金,对于收到的该笔工程款183000.00元,你公司在2019年3月没有结转收入,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2月、2019年3月收到的工程款应在收款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6月5日才将上述两笔工程款收入881000.00元[附计算过程:698000.00+183000.00=881000.00](换算为不含税收入800909.09元)按应税收入808256.90元计税并作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缴纳了相关附加税费,没有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相应的税费及税款滞纳金。
(2)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期间发生应税服务收入8182290.85元,你公司在同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含税收入6952921.12元,未及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1229369.73元,也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项“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项“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发生的应税建安服务签订书面合同都确定了具体的付款日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服务行为并收讫劳务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你公司应于发生应税服务行为并收讫劳务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则你公司2019年少申报不含税服务收入1229369.73元。经查,你公司将上述不含税服务收入1229369.73元,在2020年结转收入337634.87元、在2021年结转收入365596.34元、2022年结转收入526138.52元,并在申报时作当月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没有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
2.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1933636.00元无偿借给投资方使用(其中:投资方黄某敏2019年借款1683636.00元、投资方杨某2020年借款250000.00元),未视同销售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经查,你公司从2019年4月起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因黄某敏、杨某等2人都是你公司的投资方,在使用你公司的资金时,上述2人都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给你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上述2人使用的借款利息收入,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至202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收入共61185.30元,换算为不含税利息收入共57721.98元[附计算过程:61185.30÷(1+6%)=57721.98]。
你公司上述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没有作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收入的帐务处理,也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应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694.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应视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对于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无将借款归还,所借款项又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对于该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是属于你公司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第35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纠错态度较好,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70727.20元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5363.60元[附计算过程:370727.20×50%=185363.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536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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