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商人漏报公司营业额被入罪,莫图省钱选择零申报!近日,据香港政府新闻处报道:1商人漏报公司营业额及物业租金收入罪被判入狱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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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商人于10月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10月21日判刑,被告即时还押。
现年61岁的被告,被控十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2002/03至2013/1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其独资业务的营业额,并在2011/12至2013/1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其车位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a)款。被告先前否认有关控罪,经审讯后今日被裁定全部十五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间独资业务公司(该公司)的东主,该公司与一间出版社合作出版手表杂志,负责寻找广告客户,并可获得总广告费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报酬。税务局经调查发现,在2002年八月至2014年3月期间,手表杂志共发行了53期,该公司从中可获得的广告费收入共11,363,268元。被告在2002/03至2013/1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该公司的总营业额只有4,936,442元,漏报营业额达6,426,823元,逃缴税款共819,437元。
此外,被告在2011/12至2013/1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他并无任何拥有全部业权并在该期间作出租用途的物业。税务局其后发现,被告于该3个课税年度出租其全权拥有的车位,漏报租金收入共40,167元,逃缴税款为3,344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3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1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3倍的罚款。
企业控制成本节流是企业正常经营手段,本无需指责,但是一直以来有许多香港公司股东董事为了省做账审计的钱,省应缴的税金。在香港公司有业务有银行账号进出款的情况下选择利得税零申报。
而一旦被税局查出,后果与上文案例一样,因此建议各位老板谨慎选择利得税零申报,切莫只贪图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