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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网络货运公司频遭税务稽查

2022-11-0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4

为何有些网络货运企业频遭税务稽查在金税三期越来越严格、金税四期呼之欲出的背景下,任何一家公司对自身财务是否实现了“四流合一”变得高度警惕,以防由于“四流不合一”而给公司招致偷税风险。

那么,“四流合一”到底是什么?为什么看似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支付费用后,仍然会因为“四流不合一”而遭到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罚款的处罚?“四流合一”的涉税风险又到底在哪里呢?

为什么有些网络货运公司频遭税务稽查 图1

其实,“四流合一”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最主要依据。具体来看,“四流合一”指的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统一且对应。

具体来看,其中的“合同流”是指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了合作双方的交易机制和盈利模式。

发票流”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资金流”指的是交易双方随着业务活动开展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其与发票流紧密相连,是发票流的“骨相”。

货物流”则是指货物或服务进行了流通,为消除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场所间隔和时间间隔的物理性经流活动,包括运输、保管、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活动等活动,目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也表现为线上商品的交易和信息流转,在税务账本上表现为具体的“进项类别”“销项类别”等等。

就上述四者的关系来看,四者是紧密相连的,共处于一个有机整体中。正常情况下,“货物流”应是“资金流”的前提和条件,“资金流”应是“货物流”的依托和价值担保。一旦在交易中买方付出货币,而获得货物实体或取得货物使用价值的所有权后,“发票流”便会成为这一交易的依据和凭证。在上述整个过程中,“合同流”则是约定好货物、资金、发票价格的最重要依据,具有明确的裁量权,交易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开展一切交易活动。

实现“四流合一”,不仅是行业要求,也是国家监管的规定。“四流合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尤其是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及纳税核算管理时均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四流合一”。

此前,有的企业沿循之前的思维,通常会漏掉“合同流”,即只做到“三流合一”,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但随着金税三期和国家税务稽查系统的越发完善,目前税务部门对“合同流”的重视程度也变高,因此,就目前的税务系统来看,也要求双方签署的“合同”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从而实现完整的“四流合一”,否则将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要知道,现在的金税三期稽查系统是非常强大和完善的,金税三期实施以来,公司的发票信息和税务申报信息都会汇总和整合到国家税务局总局数据库中通过大数据比对,可以查到公司的发票开票情况、销售经济业务和采购经济业务等情况,而且,国家税务、银行、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都已经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这使得“四流不合一”偷税漏税等现象更加难以遁形。

未来,国家有望启动金税四期,金税四期的功能会比金税三期更加完善,在这背景下,任何一家企业虚开发票、空壳运转、虚构真实业务等行为都更容易被稽查出,因此建议企业提高对“四流合一”的重视程度,以免遭受“四流不合一”引起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缴纳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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