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业函调异常,外贸企业退税风险极高
一、函调生产企业耗时长,外贸企业提心吊胆
货物出口的税务函调程序主要针对生产、出口分离的情形,退税机关须查验生产、供货企业的货物加工、生产环节,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且随着信息化数据化的发展,函调越来越方便。然而,函调结果完全取决于上游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对此处于“听天由命”的状态。
二、事实复杂、重复复函,企业信赖利益受损
除了函调的时间长,实践中,由于生产企业案情复杂,可能一时之间复函机关未能查明生产企业的风险,就给退税机关回复了“正常业务”的复函。退税机关据此办理了退税。此后,复函机关在进一步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可能涉嫌虚开、骗税,再次复函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则又追回已退税款。一来一回,外贸企业不堪其扰,甚至可能面临滞纳金。
对于这种情况,《工作规范(2.0版)》第10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出口税收函调管理,避免发生以下情形:(四)无合理理由对同一笔购进货物或委托代办退税货物2次以上发函或复函的。”不过,该规定中的“合理理由”,目前无具体规定,仍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
三、复函正常,退税后又被认定骗税
此外,复函机关也不是一概准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实践中也存在复函机关经过实质核查,回复了“正常业务”、发票不构成虚开的函,但一段时间后,又发现生产企业存在疑点,调查后发现其存在虚开行为,又定性外贸企业为接受虚开的发票,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权。
实际上,连复函机关都没有查出生产企业的虚开行为,外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难以得知其取得的发票系虚开,定性接受发票实质上过重。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受理,函调难救济
显然,出口退税中的税务函调非常重要。从实践中来看,接受复函的退税机关,通常不会反驳复函认定的结论,而是直接据以决定是否办理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的权利本质上完全被复函左右,但是,由于复函只是税务系统的内部文书、过程性文书,本身不具有决定纳税人权利的效果,其又是不可复议、不可起诉的。这就导致纳税人对影响自己权利、导致自己长期被暂缓退税的复函无能为力。
五、小结
税务函调在出口退税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注意到,作为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过程性文书,复函不具有公定力、既定力,不能直接对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产生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复函又深刻影响着外贸企业能否顺利出口退税,如果复函显示业务异常或者尚未处理完毕,外贸企业将被长期暂停出口退税,乃至被认定不予退(免)税,被追缴已退税款。因此,外贸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首先应当注重合规,加强对供应链的把控,尽量减少风险;同时,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能仅依据复函,而应独立调查、调查取证,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