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风险

代账公司替报税被税务稽查认定少缴税,税务罚款是谁的责任?

2023-02-2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7

代账公司报税税务稽查认定少缴税,税务罚款是谁的责任

代理记账公司相对于公司招聘会计,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代账公司对成长中企业的帮助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代理记账,特别是现在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

代账公司替报税被税务稽查认定少缴税,税务罚款是谁的责任? 图1

如果税务局稽查后认为,公司申报缴纳的税款有错误,少缴了税款,不仅要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罚款,这个罚款应该处罚企业还是代账公司? 20144月,某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举报新,举报该地A公司从2011年通过隐瞒收入等方式虚假申报。

稽查局之后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却是存在大量收入没有入账。

在稽查局对A公司的税务问题进行行政处罚期间,A公司向稽查局说明了一个情况,称其与B公司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因为其他的原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纠纷,所以B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A公司进行纳税申报A公司提供了与B公司的协议书,与B公司发生纠纷、终止协议等证据,稽查局未对这些事项进行复核,只是进行了书面审查。

2014年9月,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稽罚告【2014237号,对此,A公司提出听证审,但是在10月份,A公司撤销了听证申请。

2014年11月,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对A公司未申报缴纳的2011-2012年的营业税116233911元、城建税8136374元的行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罚【2014297号,对A公司处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4370285元。

对此,A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和稽查局的争议焦点为:

1、稽查局没有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代理记账事项进行复核,就出具处罚决定书,程序是不是合法?

2、对A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对代理记账公司B公司进行处罚的证据是不是充分?

A公司认为: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如果是税务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了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罚,罚款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50%3倍以下。本案中,A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是聘请B公司进行代理记账及纳税申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A公司也将此事实的相关证据提交给稽查局,可以证明A公司没有故意行为,稽查局应该对B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对A公司处罚。

2、就算要处罚A公司,依据的条款也不正确。偷税必须要有主观故意存在才能形成的客观行为,A公司的记账和纳税申报都是B公司负责,没有违法故意,稽查局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是第6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稽查局在实施行政过程中,没有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和调查,该行为证明稽查局行政行为不负责任性和违法性。

稽查局认为: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清楚。根据查实的数据,A公司确实存在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收入。

2、税务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可以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A公司1倍罚款符合规定。

3、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稽查局认为,A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的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本案稽查局的处罚需要确认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和责任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稽查局对此进行了调查。

2、A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正是证明少缴税款的原因和责任主体的,但是稽查局只是做书面审查,没有尽到审慎的职责。

3、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对A公司进行处罚。

一审判决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稽查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下面是二审法院的主要认定内容:

1、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A公司在行政程序中主张B公司在2011年到2012年代为记账和纳税申报事宜,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稽查局具有进行复核的法定义务。

2、复核程序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稽查局主张其对A公司提出的事项进行了符合,但是没有提供进行复核的证据。稽查局辩称因为A公司撤销听证申请,影响了其将复核情况告知,法院认为A公司撤销听证申请,并不能免除稽查局的复核义务,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复核程序,因此其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3、符合程序是确保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对A公司未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稽查局提供的证据充分,A公司也没有异议,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但是在履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时,稽查局仍有查清事实,确认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定义务。稽查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复核义务,从而可能影响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了稽查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确实规定了可以处罚代理记账公司,纳税人只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是要注意,有前提,那就是这个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是谁的,如果是代理记账公司的,那就该处罚代理记账公司,如果是纳税人的,那就应该处罚纳税人。

本案中,如果税务稽查复核后发现,代理记账公司少申报税款,是A公司根本就没有把业务的合同、发票、收款等单据交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无从知晓该业务,自然无法进行申报,那这个责任,就可能还是要A公司自己来负。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