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洼地”与违规核定征收被税务稽查
1、核定征收出现大量变型的违法操作
(1)白条入账的“假核定真偷税”;
(2)擦边球式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先按照可以核定的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取得核定征收,然后从事完全与核定产业不相关的业务(投资与股权转让业务)。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经第三方中介机构介绍,该类业务可在某地区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核定行业为其他行业(10%-30%)。按照企业要求提供了“红头”文件(只截图)。约定税款由GP、LP自行承担。
在交易完成,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申报A表后,税局在系统中将核定征收直接改为查账征收;通过已申报的收入、税款,在B表(查账征收)倒算出相关成本金额,形成所谓的系统外“核定”。
税务局联系企业,要求提交相关的财税资料。同时,省级管理部门也联系企业,要求进行检查。
案例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的行为模式主要由四类:(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认定转让方构成偷税。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第三方机构在合伙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通过计算倒算出对应的成本金额,形成了所谓的“系统外核定”,实质是采用白条入账,虚假成本纳税申报,已构成偷逃税款行为。
2、批量的“策划性”违法:公司变合伙
根据明税接受客户咨询和代理客户处理相关争议的经验,“公司变合伙”避税方案主要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1)“公司变合伙”不符合“五年免税”的条件。
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以享受5年免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公司变合伙”过程中,未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些采用该方案的纳税人,将注册地址迁往北京、上海等地且(或)将企业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的问题。
(3)部分纳税人变为“合伙企业”后按核定征收缴纳个税。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或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的实际税负将由35%降为3.5%或更低。
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禁止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如历史期间纳税人变更为合伙企业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补缴个税风险。
虽然很多企业已注销,但实施“公司变合伙”避税方案的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收到税局的约谈或缴税通知。很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变更为合伙企业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来确认企业所得税清算收入,并据此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