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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15年前“房土两税”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

2023-02-2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8

税务稽查案例:15年前“房土两税”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税务稽查案例:15年前“房土两税”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 图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66

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

我局(所)于2021913日至2022915日对你(单位)(地址:冲河镇五里四村)201051日至2021531日我局自2021913日起对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201051日至20215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现有土地3块,房产3处。土地分别为20081月取得、201511月取得、20193月取得。房产分别为2008年取得、201611月取得、20193月取得。经查你公司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 )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4-2021年房产税108645.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0-2021年土地使用税53636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2106

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

经我局(所)我局自2021913日起对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201051日至20215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企业现有土地3块,房产3处。土地分别为20081月取得、201511月取得、20193月取得。房产分别为2008年取得、201611月取得、20193月取得。经查你公司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土地登记申请、房产证和土地证、申报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少缴房产税69806.52元,土地使用税113115.47元,合计182921.99元,处0.5倍罚款91461.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1,461.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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