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拿来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案例
我司于2022年向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商品,已全部对外销售,会计上已确认该笔商品的销售成本,但尚未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
问1:如果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答:原则上来说,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应当以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且应当于次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不代表一定不能税前扣除。根据28号公告,不得税前扣除有两个前提:
①被税务机关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税务机关告知企业。
②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无法提供28号公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如果公司在2023年6月1日,被税务机关发现该笔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可能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公司在2023年7月30日前取得销售方补开的发票,则该笔支出仍然可以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二:销售方在7月30日前发生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情形,且公司能够提供28号公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则该笔支出仍然可以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三:如果公司最终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需要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且自2023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问2: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如果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属于偷税行为?
答:从公开的税务稽查文书来看,在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其中明确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而会计上对支出的确认,并不以发票作为依据。因此,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在账簿上确认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相关政策:《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问3:如果该笔支出在2022年进行了税前扣除,除了补税、滞纳金和认定为偷税风险外,还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答:如果该笔支出未进行税前扣除,未来取得扣除凭证,可在五年内追补扣除。但如果进行了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其提供扣除凭证而未能按时提供的,即使未来取得发票,也不可追补扣除。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