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风险

偷税漏税是如何认定的?偷漏税如何处罚?

2023-04-1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2

偷税漏税是如何认定的?偷漏税如何处罚?

 “偷税”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某某明星、网红动辄偷税多少亿,财税人员遇到这个词更是高度紧张,财税人员的执业风险基本上一半是来源于这个,另一半来源于虚开发票,当然两者大多数情况下有牵连关系。作为非财税人员觉得偷税是明星大腕有钱人干的事,跟我们大多数人没多大关系,殊不知,作为每一个纳税人,只要跟税有打交通,就有“偷税”可能,所以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理解把握何为“偷税”?偷税的后果是什么?

偷税漏税是如何认定的?偷漏税如何处罚? 图1

一、何为“偷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部分: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从上述规定看,若定性为偷税,则必须满足“手段+结果”。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而手段是以下4种: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其中123种手段比较好界定,比较难把握的是第4种情形,那什么叫“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征管法释义:所谓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这两个解释都说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都需要“主观故意”。

下面三个总局的文,不仅明确说明偷税需要“主观故意”,而且税局要有证据证明“主观故意”: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税局检查结果发现公司少交税款,如果定性为“偷税”,则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少交税款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企业如果确实是因为计算错误、税法的理解错误等原因少交税款的,可以据理力争。

同时,如果税局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纳税评估阶段公司主动补缴了少缴的税款,也不能定性为偷税,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个窗口期。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