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股权转让被查,补个税1800余万元
常见的股权转让包括: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和法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股份转让是要交税的,一不小心就会被税务部门盯上,引起税务稽查!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并购重组等交易日益增加,股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也随之加大了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30日,你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8日,潘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50,000,000元。2018年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潘某某指定持有人李某变更登记为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持股股东。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的实缴资本为16,500,000元,上述股权转让对应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为16,555,000元(实缴资本16,500,000元+印花税55,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于2017年11月30日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6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433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
2、对你授权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你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年4月29日)、《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说明》、《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年6月24日);
5、《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6、税务征管系统导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情况;
7、经你授权代理人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四、处理内容
1、追征个人所得税
对你股权转让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2、追征印花税
对你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3、加收滞纳金
对你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