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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无法确定是否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予定性

2023-03-1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7

税务稽查案例:无法确定是否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予定性

税务稽查案例:无法确定是否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予定性 图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三稽处〔20235

吉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327489

我局(所)于2022124日至202332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市***道)201611日至201612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102,689.4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102,689.45元。

1) 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102,689.45元,应调减进项税额102,689.45元,应补增值税102,689.45元,其中20169月应补102,689.4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102,689.45元,201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88.26元。其中20169月应补7,188.26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102,689.45元,2016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80.68元。其中20169月应补3,080.68元。

4) 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吉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102,689.45元,2016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53.79元。其中20169月应补2,053.79元。

综上,本次检查你单位应补缴税款共计115,012.18元。

从目前掌握税务资料和调查取证情况,无法确定你单位恶意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予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5)企业所得税方面:

通过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20169月已认证抵扣进项税102,689.45元,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2017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存货年初余额为0,证明你单位已将购进材料全部领用或销售,并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列支成本604,055.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055.55元,其中2016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055.5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422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三稽处〔202117号),2016年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243,885.75元,本次检查企业所得税前已列支的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055.55元。本次检查应补企业所得税151,013.89元。

综合上述问题,本次检查你单位2016年应补缴纳税款151,013.89元,其中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1,013.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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