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通过个体户偷税被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二稽 罚[2022]8 号
案件名称 宜昌***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骗取留抵退税51614.0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计51614.05元;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9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4.16元,合计9053.21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计9053.21元。
处罚事由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军于2017年3月成立宜昌市***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0月成立宜昌***食品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3月,宜昌***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将部分购进的货物在宜昌市***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销售,未计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述,宜昌***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宜昌市***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购进的商品,属视同销售,应调增销售收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宜昌***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C2QP38
居民身份证号 410423********20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军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骗取留抵退税51614.0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计51614.05元;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9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4.16元,合计9053.21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计9053.21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