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风险

为什么申请人仅对税务机关罚款不服,可以先不用缴纳罚款,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

2023-03-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

为什么申请人仅对税务机关罚款不服,可以先不用缴纳罚款,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若干种行政救济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纳税上的争议是其中一类。

为什么申请人仅对税务机关罚款不服,可以先不用缴纳罚款,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因此,行政处罚不属于需要“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