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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被税务稽查处罚

2023-03-1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6

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被税务稽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 罚[2022]2

案件名称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8945.14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因主管税务机关于2021129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荆区税通〔20213252号),通知该公司于20212月转为一般纳税人。

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被税务稽查处罚 图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201911日至2021131日期间,对该公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计算增值税;202121日至2021331日期间,对该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方式计算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对202031日至2021131日期间,因该纳税人不符合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对此期间增值税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该公司2019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3268966.78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已缴纳64795.22元,少缴增值税633273.78 元。

该公司2020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835680.99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525070.43元,已缴纳9155.87元,少缴增值税1515914.56 元。

该公司20211月份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956990.29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8709.71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增值税58709.71元。

该公司20212月份取得工程款不含税收入为6205321.10 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58478.90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增值税558478.90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840328.04元,已缴纳73951.09,应补缴增值税2766376.9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公司2019年度应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截止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政策。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233.41元,已缴纳2392.4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840.92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1525070.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06571.81元,已缴纳320.4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251.36元。

该公司20211-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17188.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43203.20 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203.20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08.43元,已缴纳2712.9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9295.49元。

(三)教育费附加

该公司2019年度应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截止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教育费附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教育费附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政策。结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8418.63元,已缴纳1378.2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7040.39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1525070.43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752.11 元,已缴纳137.3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5614.77元。

该公司20211-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17188.6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8515.66元,未申报缴纳,少缴教育费附加18515.66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2686.40元,已缴纳1515.5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170.82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该公司2019年度应缴纳增值税 698069.00元,截止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地方教育附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政策。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209.31 元,已缴纳689.1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8520.20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1525070.43 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2876.06 元,已缴纳68.6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2807.39元。

该公司20211-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17188.61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2343.77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343.77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4429.14 元,已缴纳757.7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671.36元。

(五)企业所得税

因该公司账簿制度不健全,账目混乱,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1911日至20201231日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计算,另参照该企业周边同时段同行业利润率,以8%为其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211-3月份企业所得税应由该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该公司2019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3268966.78 元。因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61517.34元,员工人数为2人,资产金额为1819400.00元,符合2019年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6151.73元,已缴纳21728.00,少缴企业所得税114423.73 元。该公司2020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835680.99 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6713.62 元,已申报缴纳78135.5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38578.03元。

以上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52865.35 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9863.59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53001.76元。

(六)印花税

该公司截止20195月收入累计为5607652.22元,20196-12月收入累计为17661314.56元。1-5月份印花税,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减半计算;6-12月份印花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该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不予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该公司2019年度2月份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39680035.00元,10月份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73510501.00元、10-11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850616.00元、注册资本2600000元(见证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9160.4元,已申报缴纳650.0元,少缴印花税28510.4元。

该公司2020年度签订购销合同金额960671.92 元(见证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8.2元,未申报缴纳,少缴印花税288.2元。20211月至20213月期间该公司未签订合同,因此应缴印花税为0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9448.6元,已申报缴纳650.0元,应补缴印花税28798.6元。(见证据五)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无补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八)发票检查情况

对该公司20191-20213月的凭证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大部分支出为收据报销,存在未按要求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费检查情况

该公司五险一金都按政策规定,劳动部门核定数进行了缴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8TCX96B

居民身份证号 410781********513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8945.1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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