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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出售给下游处置,被税局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环保税及税收滞纳金超五千万

2023-03-3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3

固体废物出售给下游处置,被税局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环保税及税收滞纳金超五千万

编者按:由于多数生产型企业不具备符合标准的废物处置条件,一直采用“委托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在“排污费”时代法律对此缺少硬性规定,但自2018年《环保税法》正式实施以来,税务机关已经针对此类生产型企业开具了多张巨额环保税罚单,引发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企业对于环保税合规的重视。一方面,由于环保税多是排污费的平移,其征收对象、范围、税额标准、计税依据并没有做较大的调整,企业在费改税之后并不会明显感觉到税负的增加,因此也并未引起重视。但另一方面,由于“费改税”后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呈加重趋势,此前排污收费制度刚性不足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违法违规风险。笔者从两个实务案例出发,通过对税企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剖析,对废物“委托处置”合规性进行系统分析,以飨读者。

固体废物出售给下游处置,被税局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环保税及税收滞纳金超五千万 图1

实案分析

案例一:企业委托建筑企业“处置”固体废物,税局稽查要求补缴超五千万

甲公司系供暖企业,其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炉渣、粉煤灰,税务机关通过税控系统发现甲公司自2018年至2021年固体废物的纳税申报数量均为零,遂对企业展开稽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下游有3家贸易企业,均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供应商,贸易企业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每周定期运输炉渣和粉煤灰至建筑施工企业场所,并出具结算单。20219月,某市税务稽查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甲公司20211月至9月未申报环保税,要求企业限期补缴税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202111月,该稽查局再次下发《税务事项处理通知书》,认定甲公司2018-2020年未按规定申报环保税,并根据企业的产出量核定为排放量,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总金额超五千万元。甲公司因此提出异议,认为其固体废物销售行为属于“委托处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缴纳环保税。

案例二:委托处置企业不符合标准,税局不认可“销售”固废为“委托处置”

乙公司主要生产碳素制品,对其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能够按照专业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缴纳环保税。但是,对其每月产生的炉(煤)渣等应税固体废物却一直是零申报。税务机关调查人员通过现场了解,乙公司每月产生的煤渣约150吨左右,乙公司与丙砖厂签订了煤渣处置协议,即乙公司产生的煤渣以每吨15元的价格出售给丙砖厂,由丙砖厂每天负责清运,并用于丙砖厂生产普通红砖。当调查人员要求乙公司将每月产生的煤渣也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申报缴纳环保税时,乙公司负责人认为企业每月产生的煤渣都及时进行了处置,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应缴纳环保税,因此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要求。

同时,乙公司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企业每月产生的煤渣由丙砖厂及时回收处置并综合利用生产成煤渣砖,企业应作零申报,无需缴纳环保税。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虽然乙公司对每月产生的煤渣由丙砖厂及时进行了清运和处置,但该处置并不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排放量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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