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案例

房企有偿转让无产权车位,未单独核算企业所得税成本遭税务稽查

2023-02-1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7

房企有偿转让无产权车位,未单独核算企业所得税成本遭税务稽查

启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223

房企有偿转让无产权车位,未单独核算企业所得税成本遭税务稽查 图1

处罚事由

(一)印花税

2017年签订建安合同合计116025522.38元,应缴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16025522.38×0.03%=34807.70元,已缴10496.5元,少缴24311.20元。

2018年签订建安合同8028000元,应缴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8028000×0.03%=2408.4元,未缴。合计应补2017年印花税24311.20元,2018年印花税2408.4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2018265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80000元,2018427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50000元,2018533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20000元,20181111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购物卡10000元,你单位支付购物卡用作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未代扣代缴。2019153号及54号凭证、917号凭证、122号凭证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合计列支购物卡65500元,你单位支付购物卡用作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500×20%13100元,未代扣代缴。

(三)企业所得税

本次检查发现:你单位有偿转让的无产权地下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发生的成本全部记入地上可售商品房成本,未单独核算成本,本次检查中将无产权地下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作为单独成本核算对象进行重新核算。因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延续性,故对成本项目计算所涉及的年度为2014~2019年。通过计算可得2014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596442.79元,2015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301458.79元,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6552932.45元,2017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507693.93元,2018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1728881.66元,2019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5712855元,合计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8942501.3元。

1.2014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596442.7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96442.79元,你单位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2014年无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96442.79×25%=1399110.70元。

2. 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9901596.38元,本次查得2015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301458.7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01458.79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3600137.59元。

3. 2016年汇缴及纳税评估调整后所得32986455.29元,本次查得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6552932.4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52932.45元,检查调整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32986455.29+16552932.45-3600137.59=45939250.1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5939250.15×25%=11484812.54元,已缴5771214.73元,应补缴5713597.81元。

4.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63528664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6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2018年个人所得税32000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13100元,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处罚22550元。

处罚金额2.2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案例评析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无产权地下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在所有权归属上具有特殊性,现行《人民防空法》第5条只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谁投资,谁使用,收益”,未明确其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无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因此其向业主有偿转让的并非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在增值税的处理上,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在该种情形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将无产权地下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更符合实际,在税务处理上参照增值税的处理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因此,对于可售车位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的分摊方法,正常分摊共同成本;而将无产权地下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