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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南通某贸易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罚款2700万元!

2023-02-2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92

税务稽查案例-南通某贸易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罚款27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税稽二处〔20237

南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702445

税务稽查案例-南通某贸易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罚款2700万元! 图1

我局(所)于20211011日至20221014日对你(单位)(地址:如皋市***室)201811日至2020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618562.24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78969.97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948.50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7369.11元、地方教育附加11579.39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85.57元,少申报缴纳缴印花税(购销合同)542.90元。

你单位2019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5515937.16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215480.72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10774.03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86464.43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24309.62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241.09元,少申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6827.30元。

你单位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78100864.27元,少申报缴增值税10153112.34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7655.63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04593.37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03062.25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620.17元,少申报缴纳缴印花税(购销合同)11716.7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追缴2018年增值税578969.97元,追缴2019年增值税6215480.72元,追缴2020年增值税10153112.34元。

以上合计应追缴增值税16947563.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实际缴纳查补增值税的同时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补征教育费附加、补征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应补缴城建税28948.50元,2018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369.11元,2018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579.39元;2019年应补缴城建税310774.03元、教育费附加186464.43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24309.62元;2020年应补缴城建税507655.63元、教育费附加304593.37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03062.25元。

以上合计应追缴城建税847378.16元,教育费附加508426.91元,地方教育附加338951.26元。

二、追缴印花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八条规定,商业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50%的核定比例计征印花税。2018年合计少申报收入3618562.24元(不含税),少申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542.90元。2019年合计少申报收入45515937.16元(不含税),少申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6827.30元。2020年合计少申报收入78100864.27元(不含税),少申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11716.70元。

以上合计应追缴印花税19086.90元。

三、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085.57元,追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0241.09元,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5620.17元。

以上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6946.83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以上查补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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